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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醉驾疯狂连撞7车2人 90后男子获刑四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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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3-18 人气:445 作者:常熟律师

       明知自己没有驾照,还在醉酒后开着朋友的车连撞7辆车2个行人并在事故后逃逸,尽管事后骆某表示完全记不清,但他的大胆妄为已经于法不容。2016年5月底,被告人骆某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常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016年2月25日21时20分许,骆某与朋友在常熟市虞山镇某火锅店聚会,席间喝了四五杯白酒,就餐完毕后他驾驶朋友郭某的小汽车离开。行驶途中,骆某驾驶的汽车撞上停在人行道上的一辆小轿车及警辅队员停放在警务室门口的两辆二轮摩托车。事发后,骆某驾车逃离现场,向南行驶50多米驶出人行道掉头向北,行驶100多米后又往南倒车时撞上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小轿车和一辆白色面包车,并继续行驶至某小区门口撞上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此时,正在附近推行电动车的李某及行人马某也遭受池鱼之殃,两人均被撞击受伤。最终,骆某在撞上第七辆小轿车后仓皇逃逸。
  当晚22时许,民警将被告人骆某抓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34mg/100ml,远远超出80mg/100ml的标准,属于醉酒驾驶,且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鉴定,行人马某的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一级;上述被撞击汽车的损失共计9845.75元。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骆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骆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连续撞击多部车辆及两名行人,危害不特定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骆某无证醉驾,连撞多车多人,危害到不特定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持放任态度,最终将自己送进牢房。提醒广大司机朋友,行车时一定要把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无证不能上路,拒绝做“马路杀手”。发生事故后,应第一时间保护现场,不可存有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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