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 13372125111

非法捕鱼 后果严重

您的位置:常熟律师首页 >> 客户案例 >> 刑事案例

发布时间:2017-03-18 人气:646 作者:常熟律师

为一己私利,薛某、杨某、倪某在长江禁渔期内,采用国家禁止的电捕鱼工具捕获了一条重13.2斤的青鱼。8月1日,常熟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据悉,该案为常熟法院今年审结的首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16年4月21日19时左右,被告人薛某、杨某、倪某驾驶铁质挂机船,在长江江阴段水域附近,使用电瓶、逆变器、拖网组装而成的国家禁止的电捕鱼工具进行捕鱼,捕获一条重13.2斤的长江青鱼,被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的民警当场查获,并当场扣押统一N200电瓶4只、海舰2015款混频8号逆变器1台、拖网1套(包括起网支架及动力装置)等作案工具。
  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规定“禁渔区为青海省曲麻莱县以下至长江河口的长江干流江段······禁渔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本案中的三被告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被告人薛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故判处薛某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杨某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倪某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暂扣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案中,薛某、杨某、倪某在禁渔区、禁渔期用电鱼的方式捕捞水产品,触犯了法律。且电鱼的破坏性极大,不仅危及到底栖水生动物的生存,也对生态安全构成威胁。由此提醒大家牢记,“青山绿水”得来不易,良好的生态是人类生存发展的一大依托,破坏了生态,也破坏了人类赖以生存和延续的空间,一切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返回列表
拨打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