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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购买野生动物当宠物 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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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3-18 人气:334 作者:常熟律师

现如今微信朋友圈似乎成了一个无所不卖的圈子,从食品到护肤品,从植物到动物,应有尽有。但有些动物是绝对不能买卖的。2月28日上午,常熟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被告人陶某因购买涉案野生动物作宠物而被追究刑责。
2016年1月初,被告人陶某通过一个宠物爱好者微信群认识了被告人张某并加其为好友,在看到张某朋友圈里发的暹罗鳄、欧洲陆龟等照片后,本就爱好这些的陶某动了心,立刻以一千多元的价格向其订购了一条鳄鱼和一只陆龟,后张某将两只动物送至约定的交易地点交给陶某。
  直到民警来到陶某的工作单位,他还非常迷茫,表示不知道自己做了什么违法的事。后民警在陶某的住处查获暹罗鳄1条、胫刺陆龟1只、欧洲陆龟1只。经鉴定,查获的暹罗鳄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胫刺陆龟、欧洲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陶某的行为已经不是养宠物这么简单,而是触犯了刑法。

图为暹罗鳄(图片来自网络)

图为欧洲陆龟(图片来自网络)
  “自己确实是不懂法,只是喜欢这个就买几只来养养。”陶某表示很后悔,以后一定不能再随便购买野生动物当宠物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天,将暹罗鳄、欧洲陆龟销售给陶某的张某也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同案起诉。该案将择日宣判。

图为庭审现场
  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介绍,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据了解,《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将其管辖的物种分为三类,分别列入三个附录中,附录Ⅰ包括所有受到和可能受到贸易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附录Ⅱ包括所有目前虽未濒临灭绝,但如对其贸易不严加管理,就可能变成有灭绝危险的物种。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于1980年12月25日加入了这个公约,并于1981年4月8日对中国正式生效,并且我国出台了相关规定,附录Ⅰ、附录Ⅱ中所列的非原产于中国的物种,分别按照国家Ⅰ级或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本案中涉案的暹罗鳄即属于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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