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 13372125111

镇政府被列为“老赖”,他的钱何时能归?

您的位置:常熟律师首页 >> 客户案例 >> 经济案例

发布时间:2017-03-18 人气:428 作者:常熟律师

2016年6月22日下午,《破解法院执行基层政府难题高端研讨会——以辽宁省高院判决长甸镇政府赔偿案19年未执行为例》在北京京师大厦举行。此次研讨会由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媒百人会、中国企业重大法律事务解决中心主办,由中国东盟法律合作(北京)中心、京师民商事权益法律实务部协办。
 
  参加研讨会的专家有:中国行政法学会副会长青锋,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执行专家肖建国,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民商事法学教研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韩赤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谭秋桂,中央民族大学教授、行政法专家张步峰。参会资深律师有:宋晓江、邓海虹、张雪峰、熊英。
案情
 
  1997年8月,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进行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当年的12月,该县长甸镇政府与周胜喜签订了《买断砂轮厂协议书(草签)》,后签订正式合同。合同约定,周胜喜支付镇政府220万元,同时承担砂轮厂的债权债务各500万元左右。周胜喜如约付款后却发现镇政府的债权早已在合同签订之前被镇政府工作人员收回了,实际上只剩了债务。
 
  周胜喜说:“发现资产流失以后,开始我是请求县政府召开了5次县长办公会议,想通过行政协调的方式挽回损失,把企业救活。”
 
  行政协调无果后,2001年5月,周胜喜将长甸镇政府起诉至丹东中院,经过一审胜诉,辽宁省高院发回重审后败诉,周胜喜上诉,到2003年12月,辽宁省高院终审判决长甸镇政府赔偿周胜喜247万多元,并从1997年11月30日起承担相关利息及逾期付款的责任。
 
  2004年8月,周胜喜向丹东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执行不到财产,2005年5月辽宁高院指定由沈阳铁路运输中院执行,一个月后,沈阳铁路运输中院指定由丹东铁路运输法院执行。期间,周胜喜被砂轮厂之前的债权银行起诉至法院,砂轮厂被拍卖偿还银行的债务。
 
  2011年,因本案长期未能执结,辽宁高院裁定由丹东中院执行。当年9月,丹东中院裁定“长甸镇政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
 
  多年来,周胜喜和家人生病急需用钱时,镇政府给过一些治病的钱,总共80多万元。
 
  2016年6月,经过代理律师刘志民和王殿学律师的申请,丹东中院将长甸镇政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丹东中院还表示一直未终结,一直在执行。
专家:应追加执行上级政府
  中国行政法学会副会长青峰表示,在债务纠纷这类民事案件中,政府与公民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带头遵守法律的生效判决,但实际情况并不尽如人意,所以,是否可以由上级政府统筹解决镇政府的欠款,随后要对相关的责任人进行追责,在本案中,合同里约定周胜喜享有厂房的部分债权,但钱却被别人拿走了,这中间应该有一些问题,需要追究到底。同时,政府部门中“新官不理旧账”的心态比较普遍,但这种做法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执行专家谭秋桂建议,对涉党政机关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可设立一项特殊的制度,当下级党政机关超过一定期限不履行其法律义务时,法院就变更、追加上级党政机关为当事人,以此来促使下级党政机关积极履行义务。
返回列表
拨打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