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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电话诈骗3万元,他把移动公司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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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3-18 人气:245 作者:常熟律师

最近,电话诈骗案在网络上成了热门话题,引发了社会的不少关注。就在公众舆论从声讨骗子逐渐转向关注个人信息安全时,一位杨姓先生是这样做的——他选择了起诉泄露他个人信息的中国移动深圳分公司。
银行3万元转出的账单
 
  家住深圳福田区的杨先生,8年前在中国移动深圳分公司办理了现在的手机号码,也一并办理了来电显示业务。去年11月5日,杨先生接到来电显示为招商银行(95555)及招商银行信用卡(400820555)的电话和短信,实际上,这些都是骗子冒用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名义,为了骗钱而做的“准备工作”。
 
  骗子声称是工号057的客服人员,“说我的信用卡已经使用了一段时间,信用记录良好,可以申请提高信用额度”,杨先生没有多想就同意了。
 
  随后,“客服”开始“核对客户身份”,实则套取了杨先生的个人信息,包括卡号和安全码。得手之后,“客服”再次引导杨先生输入查询密码,并称稍后银行将发送验证码到杨先生手机,请杨先生继续提供验证码,以免超时耽误“提额”。
当日收到的银行短信

 
  当时,杨先生的同事感到不对劲,曾建议杨先生挂断电话;然而杨先生与同事核实来电号码,发现确实是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电话,这时电话再次打来,连环哄骗之下,杨先生给了“客服”这6位验证码。随后对方告知,“提额申请”已经完成,挂断了电话。
 
  几乎同时,杨先生的短信提醒就到了:“您已成功办理30000元现金分期!”杨先生意识到,这下自己也遭遇了传说中的电话诈骗了。
 
  杨先生马上回拨银行电话(回拨的也是之前骗子打来的号码),银行建议尽快报警。随即杨先生接到招行风控人员的电话,确认3万元现金分期是否是本人操作,回答不是后,杨先生赶忙按照风控方面的引导,到柜台办理冻结或挂失。但还是迟了一步:转账记录显示,款项已经全部转入中国农业银行客户“叶杨”名下。
被告证据的目录清单

  到高新园派出所报警后,杨先生得知,“这类诈骗又升级了。以前这类诈骗电话都会显示区号,但这次连区号都没有显示,与官方电话是一模一样”。警方分析,诈骗分子抓住了市民对官方号码的信任和守法心理,以信用卡提额为借口,骗取了市民的身份信息和电子密码器口令,将市民信用卡的3万元以现金分期方式转入绑定的储蓄卡,再通过网银密码口令将3万元盗走。警方请杨先生先回家,并表示这3万元基本会去到海外,很难追回。

 
  事情发展到这里,可以说与一般的电话诈骗并无二致;但杨先生意识到,自己受骗,除了骗子主观选择犯罪之外,移动公司提供的通讯产品和服务存在严重缺陷,致使骗子得以运用改号器等恶意软件行骗,也是一大原因。
 
  “说白了,花钱买了来电显示服务,为什么把骗子电话显示成银行官方电话?”杨先生认为,移动公司没有拦截异常号码,也没有正确显示骗子的本来号码,才让诈骗分子有可乘之机。
 
  因此被骗的杨先生决定,起诉深圳移动。
原告证据的目录清单

  在律师的帮助下,杨先生整理了民事诉状,部分如下:
 
  “综上所述,原告(杨先生)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已签订服务协议,作为电信网络运营商的被告有义务提供准确、真实的来电显示号码。但被告提供的来电却显示了虚假的号码信息。正是被告提供的网络服务产品存在漏洞和缺陷,使得原告无法鉴别显示在手机上的号码的真实性。被告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对电信诈骗活动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无视社会责任导致诈骗短信、改号电话、无显示来电的横行,运营商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对原告上当受骗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杨先生的起诉,已于今年2月开庭。
 
  对此,被告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答辩状则称:
 
  第一,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杨先生3万元财产损失的,并非移动公司,而是犯罪嫌疑人。电信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电信服务质量、电信服务标准、电信服务资费等方面;这些权利义务的内容性质决定了无论电信服务合同的履行是否合约,均不可能引发信用卡被盗这样的损害结果出现。被告的信用卡被盗,完全是由于第三人的恶意操作以及原告自身疏于防范及自身过错所致。
 
  第二,移动公司在和杨先生的电信服务合同的履行中,不存在违约行为。
 
  移动公司不能确定和识别杨先生所称的招商银行400-820-5555点电话是虚假电话,根据行业规范,移动公司不得拦截或进行特别提示;即使该电话涉嫌诈骗,移动官网上也有明确的提示:“如使用不同国际运营商的不同拨号方式和接入号,或者使用恶意改号软件等第三方原因,……主叫方没有向我司传送真实的主叫号码信息的情况下,部分来电号码则无法正确显示……”这就告知客户,主叫方没有向移动公司传送真实号码,从而导致来电显示业务上无法正确显示的情况,客观上是可能存在的。
 
  第三,杨先生缺乏安全保护意识、参与配合了犯罪嫌疑人的操作,是财产损失的最根本原因。
 
  移动公司表示,杨先生向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个人信息,帮助其获取了密码和验证码两重关锁,才完成了信用卡转账行为。另外,根据杨先生提供的证据,当犯罪嫌疑人修改银行密码和进行转账操作时,杨先生已经分别收到了密码已修改的提示短信和转账提示的验证码,但杨先生仍没有引起警惕、采取防护措施,如更改密码、挂失操作等,反而继续配合犯罪嫌疑人的操作,导致转账行为完成。
 
  另外,移动公司也提出,虚假来电作为电信网络新型犯罪,是由于多种社会原因引起的,属于社会综合问题,并非移动公司引起诈骗,也非移动公司一家运营之力所能避免。而《中国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63条也规定:“使用电信网络传输信息的内容及其后果由电信用户负责。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传输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信息的,必须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采取保密措施。”所以杨先生基于电信网络通话的内容和后果完全由其自身负责,移动公司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今年7月开具的《民事裁定书》显示,该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将由审判员及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将在今年11月15日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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