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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疾病型婚姻无效的主体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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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3-18 人气:148 作者:常熟律师

案情摘要
高某与前夫1981年离婚,双方育有一女朱某。高某和杨某于1983年结婚,1990年分居,1995年离婚。2006年,朱某将高某送入养老院。2007年1月,经上海市长宁区精神卫生中心鉴定高某为老年痴呆症。2007年7月,高某与杨某复婚。2007年12月,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为老年痴呆混合型,无行为能力。其后经法院宣告高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此,朱某要求宣告高某与杨某复婚无效。
法院处理
宣告高某与杨某复婚无效。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关于疾病型无效婚姻的申请主体,一般应当是婚姻当事人或者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但是对“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不宜机械理解,而应该结合案情进行判断,同时应当以患病者利益保护作为考量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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