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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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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3-18 人气:176 作者:常熟律师

案情摘要
王某与李某自由恋爱,2010年登记结婚,后李某到外地工作。2012年,王某发现李某与他人交往的暧昧邮件,又发现李某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双方发生争议后经派出所协调,签订离婚协议一份。协议约定房产归王某所有,贷款由李某归还,李某支付王某青春损失费20万元,家庭债务均由李某承担等,但是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按照协议书处理。李某认为,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协议未生效,要求驳回对房产、青春损失费及家庭债务承担的诉讼请求。双方同意财产不在本案中处理。
法院处理
一审判决离婚,李某支付青春损失费20万元,家庭债务70万元李某承担。二审除了判决离婚外,驳回青春损失费及家庭债务承担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法院在认定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时,应依法审查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的具体内容。如果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涉及当事人自身权益的处分,且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对该非财产分割条款反悔的,一般应认定该非财产分割条款没有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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