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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不能忽视对当事人身份以及是否存在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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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3-18 人气:202 作者:常熟律师

案情摘要
张某与何某系同居关系,1997年共同生活,仅摆过酒席,未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张某起诉要求判决离婚,双方的子女归张某抚养,共同财产依照现状归各自所有。起诉时张某与何某共同到法庭,何某表示除了孩子归其抚养外,其余同意张某意见。双方表示不知道需要带结婚证,表示下次带来,双方签署了送达地址确认书,何某留下手机号。
案件受理后,何某答辩称同意张某离婚条件,但是存款7万元归其所有。法院通知双方到庭,但是何某手机一直关机。后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支持了张某的请求。
半年后,何某到上级法院申请再审,表示从未登记结婚,也没有写过答辩状同意离婚,要求驳回请求。
法院处理
法院提审后,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着重审查当事人身份以及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再审中发现一方当事人主体不适格或者当事人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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