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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致死获赔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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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3-18 人气:199 作者:常熟律师

案情摘要
苏某未婚、无子女,仅有一姐姐与其同村居住。苏某于1999年入住乡敬老院,2009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经其姐姐、乡敬老院与肇事方调解,达成处理意见,除了丧葬费外,获赔死亡赔偿金9万元,责任方将款项汇入交警队账户。苏某姐姐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是给家属的赔偿,起诉至法院,乡敬老院辩称苏某是五保户,死亡赔偿金应当归乡敬老院。
法院处理
一审法院判决苏某姐姐与乡敬老院各获得45000元,二审法院撤销一份判决,9万元归苏某姐姐所有。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死亡获赔的死亡赔偿金,不应归属于公益事业的乡敬老院所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主体只能是死者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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