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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耕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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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3-18 人气:155 作者:常熟律师

案情摘要
王父在二轮土地承包中,作为户主(成员有王父及其长子王甲、次子王乙),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于1997年6月与村委会签订了10.7亩耕地的承包合同,并且于1998年4月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08年王父去世,王甲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并且分割10.7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王乙答辩称,王甲于2003年大学毕业成为公务员,无权再对土地经营承包权主张权利。
法院处理
一审判决王甲与王乙均等分割10.7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甲起诉。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按照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31条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成员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除非承包地为林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系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情况下,农户成员死亡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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