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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房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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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3-18 人气:182 作者:常熟律师

案情摘要
魏某1998年单位房改,预交房款35008.8元和设施费1800元。后魏某与徐某2002年10月登记结婚,2009年生有一女。2002年11月30日魏某再补交26000元,购得该住房。后徐某要求离婚,双方均认可房屋价值12.5万元。
法院处理
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子女归魏某抚养,徐某支付抚养费,房屋归魏某,同时,按照房屋价值的升值率计算,给徐某合理补偿,魏某支付25870元补偿款给徐某。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对于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并支付大部分房款的房改房,离婚时判决归一方所有,但对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补交剩余房款的,应考虑房屋价格的市场因素,对另一方给予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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