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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变化的,不导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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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3-18 人气:213 作者:常熟律师

案情摘要
2012年,陈某起诉赵某离婚,要求分割赵某名下一处90平方米的房产,理由为该房产系赵某变卖了婚前个人房产又增添了部分款项购买的,且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赵某认为,变卖了婚前个人财产后,又增添了个人婚前存款购置本案房产,婚前房产及存款均在与陈某办理的婚前财产公证书中有记载,不同意分割。
法院处理
一审法院判决房产归赵某所有,赵某支付陈某房价一半款项补偿。二审撤销赵某支付补偿判决。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当事人以生产、经营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该财产的形态发生变化,不导致上述财产所有权及其自然增值归属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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