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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导致身份不明人死亡的,民政部门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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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3-18 人气:211 作者:常熟律师

案情摘要
案例一:2009年7月,张某驾驶出租车碰撞到一流浪女性,致使该女性死亡,张某逃离现场。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全责,该女性基本情况不详。民政局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某、出租公司、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等。
案例二:2008年3月,王某驾驶变形拖拉机将一路人撞死。交警部门认定王某与路人同等责任,路人情况不详。民政局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
法院处理
案例一:一审认定民政局不具备主体资格,驳回起诉。二审有两种意见。
案例二:判决支持民政局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上诉。二审也有两种意见。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因侵权行为导致流浪乞讨人员等身份不明人员死亡的,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在法律未授权的情况下,民政部门等行政部门或机构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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